公司捐款怎么入账

2024-05-04 02:30

1. 公司捐款怎么入账

1、根据收据入账
借:营业外支出--灾区捐款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单位的捐款中有一部分是员工捐的,单位统一收齐,再加上单位捐的部分,向当地府捐的 
(1)收到职工个人捐款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灾区捐款
(2)上交时
借:营业外支出 (单位捐款)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灾区捐款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公司的公益性捐赠做账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结转情况。该科目可按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
确认盘亏、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库存现金”等科目。
期末,应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营业外支出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盘亏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是企业财务中很重要的一个指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外支出

公司捐款怎么入账

2. 职工福利没发票应该怎样做账?

截止2019年6月,作为职工福利费入账。
夏季高温补贴、员工生日费等职工福利费在无发票情况下可以直接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扩展资料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的内容,现行法规中并没有进一步细化,通常理解为补贴的对象或者补贴资金流入方向为职工食堂,就可以认定为是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
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3. 企业开出现金支票一张,捐赠给市福利院2000元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2000贷:银行存款2000转账支票转账支票是由单位签发的,通知银行从其账户上支取款项的凭证。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提取现金。它适用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往来的款项结算。转账支票由付款单位签发后交收款单位,不准委托收款单位代签;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各单位使用转账支票必须遵守银行的有关规定。 [1] 1、无金额起点的限制;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3、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给其他债权人;4、客户签发的转账支票可直接交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所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开办支票业务的营业网点均可办理。1、出票:客户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签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2、交付票据:出票客户将票据交给收款人(也可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付款手续)。3、票据流通使用:收款人或持票人根据交易需要,将转账支票背书转让。4、委托收款或提示付款:收款人或持票人持转账支票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收款或到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在转账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由银行提供,同时按标准交费。1、购买支票:客户转账支票使用完毕后,应在转账支票领用单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按标准交费,领取空白转账支票。2、客户应在其存款账户的余额内签发支票。如透支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3、“出票人签章”栏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缺漏印章或印鉴不符时,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4、客户签发票据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5、转账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0日,超过付款期的支票,银行不予受理;转账支票的权力时效为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在票据开出六个月内,收款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付款人请求付款。6、客户结清销户时,应将未用空白支票缴还银行。7、支票的收款人、金额、日期不得涂改。8、开出转账支票用以支付时无需在支票背面做背书,收到支票用于银行进账时才需要在背面填写背书信息。在支票正面上方有明确标注“转账支票”字样。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也可以异地转账)。支票的填写:1、出票日期(大写):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举例:2005年08月05日:贰零零伍年零捌月零伍日捌月前零字可写也可不写,伍日前零字必写。2006年02月13日:贰零零陆年零贰月壹拾叁日(1)壹月、贰月前零字必写,叁月至玖月前零字可写可不写。拾月至拾贰月必须写成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壹月)。(2)壹日至玖日前零字必写,,即写作零壹,零贰,零叁,,零捌,零玖。拾日至拾玖日必须写成壹拾X日,如壹拾月、壹拾壹月(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伍日,下同),贰拾壹日至贰拾玖日必须写成贰拾X日,叁拾壹日必须写成叁拾壹日。2、收款人:转账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转账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账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3、付款行名称、出票人账号:即为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例如:开户银行名称:工行高新支行九莲分理处4、人民币(大写):数字大写写法:大写数码: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大写数位:拾、佰、仟、万、亿、元、角、分。注意:“万”字不带单人旁。无角无分的大写金额末尾应写“整”(又写作“正”,下同)字,有角无分的末尾的“整”可以不写。有角有分的不写“整”字。举例:(1)289,546.52贰拾捌万玖仟伍佰肆拾陆元伍角贰分。(2)7,560.31柒仟伍佰陆拾元零叁角壹分此时“陆拾元零叁角壹分”“零”字可写可不写。(3)532.00伍佰叁拾贰元整不能写为“零角零分”(4)425.03肆佰贰拾伍元零叁分(5)325.20叁佰贰拾伍元贰角。角字后面可加“整”字,但不能写“零分”,比较特殊。5、人民币小写:最高金额的前一位空白格用“¥”字头打掉,数字填写要求完整清楚,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否则支票无效。6、用途:(1)现金支票有一定限制,一般填写“备用金”、“差旅费”、“工资”、“劳务费”等。(2)转账支票没有具体规定,可填写如“货款”、“代理费”等等。7、盖章: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缺一不可,印泥为红色,印章必须清晰,印章模糊只能将本张支票作废,换一张重新填写重新盖章。反面盖章与否见“2、收款人”。8、常识:(1)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2)受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3)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节假日顺延。(4)支票见票即付,不记名。(丢了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可能就是票面金额数目的钱丢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现金支票一般要素填写齐全,假如支票未被冒领,在开户银行挂失;转帐支票假如支票要素填写齐全,在开户银行挂失,假如要素填写不齐,到票据交换中心挂失。)(5)出票单位现金支票背面有印章盖模糊了,可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盖一次。(6)收款单位转账支票背面印章盖模糊了(此时票据法规定是不能以重新盖章方法来补救的),收款单位可带转账支票及银行进账单到出票单位的开户银行去收款手续(不用付手续费),俗称“倒打”,这样就用不着到出票单位重新开支票了。背书注意收款人名称和背书章的名称要一致容易出现的错误:日期填写错误、收款单位与背书单位印鉴不符转账支票可以开给个人。

企业开出现金支票一张,捐赠给市福利院2000元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4. 捐赠的钱要对方开发票吗?

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根据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扩展资料:
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

5. 企业捐赠可以享受减税政策吗?

是的,刚听朋友说他在个税管家app里向贫困山区的孩子捐赠了营养餐

企业捐赠可以享受减税政策吗?

6. 幼儿园收到现金托儿费没开发票怎样入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不论企业还是个人举办的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幼儿园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举办的幼儿园政策上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区(辽宁)执行营业税起征点(2万元)以下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812223522821907172.html

7. 我想用我们企业销售额的1%来捐赠给社会福利院,请问怎么操作啊,能给个详细的流程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所谓货物,是指有形资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有上述行为,购货时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以防止造成经济损失。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计算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赢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赢利的公益性组织。因此,企业捐赠,应按以上条件办理,才能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我想用我们企业销售额的1%来捐赠给社会福利院,请问怎么操作啊,能给个详细的流程么

8. 找不到财务报表上的社会捐赠支出怎么算 社会捐赠率??

《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都明确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分别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2%和30%。但是,在计算扣除限额的时候,已在会计上列支的捐赠支出是纳入利润总额还是应该剔除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在计算扣除限额时,应该把已列支的捐赠支出纳入利润总额计算比例。
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 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预缴,下面以例子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例1: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
  说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做为一项支出已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2:[接例1]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例3:[接例1]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00×12%=96(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大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96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4万元。
  甲公司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00+4)×25%=201(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可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39万元。
  例4:[接例1]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0×12%=0(万元)
  甲公司2008年会计利润-500万元,即会计亏损500万元,2008年可扣除的捐赠0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10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500+100=-400(万元)
  甲公司2008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可申请退还。
  (三) 关于公益性捐赠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税法上所指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才允许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条件做了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时,应注意保存捐赠票据或其他能证明捐赠支出的凭据、证据,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3、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企业应根据捐赠支出的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
     二、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1、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在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从2000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个别的也可以直接捐赠),对下列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
  (1) 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4)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5)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助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6)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7)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8)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对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55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个人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 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注:也可以直接)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1)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规定,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二) 注意事项及需要办理的手续
  1、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个人向教育及公益事业的具体对象捐赠必须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直接对具体对象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一些基金会的捐赠,必须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才能税前扣除;没有文件规定的,不能税前扣除。三是“社会团体”是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县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通过这类“组织”转赠给教育或公益事业的捐赠都可以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确认。四是个人的捐赠扣除应当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应当在减除法定费用之后再减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故其扣除顺序是先扣除法定费用,后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
  2、办理手续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可否以代扣代缴单位取得的统一捐赠票据,附上相应的个人捐款明细单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出台的文件规定执行。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捐赠须提供科研机构和学校的研究项目计划及资金收款证明。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三)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计算举例
  1、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来源于一个应税所得项目的税前扣除计算方法。
  例1.杨先生在某政府机关工作,每月工资薪金收入3600元。2008年5月份,杨先生拿到工资后,当即向某市红十字会捐赠1000元给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红十字会给杨先生开具了捐赠专用发票。
  分析: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杨先生所在单位财务人员根据其提供的捐赠发票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为便于计算,其他扣除项目忽略不计,下同)。
  杨先生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2000-1000)×10%-25
  =35(元)
  如果杨先生是将这1000元捐赠给艾滋病防治事业,按照政策规定,对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是限额扣除,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3600-2000)×30%=480(元)。杨先生实际捐赠额高于捐赠限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捐赠限额予以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额。   
  杨先生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2000-480)×10%-2
  =87(元)
  2、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来源于多个应税所得项目的税前扣除计算方法。
  例2.罗先生2008年5月取得各项收入20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出租房屋收入2000元,体育彩票中奖收入12000元。罗先生当即拿出10000元通过某市红十字会捐赠给四川汶川地震灾区。
  分析:对红十字事业捐赠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罗先生5月份取得的收入来源不同应税所得项目,而现行税收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捐赠额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便于大家操作,下面介绍两种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一种是按照税率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税率高的应税所得项目进行税前扣除(以下简称“税前扣除选择法”);另一种是按照某个应税所得项目收入额占纳税人当期收入总额比重,乘以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总额,计算出每个应税所得项目的税前扣除额(或扣除限额),并予以税前扣除(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平均法”)。
  方法一:税前扣除选择法
  1、选择进行税前扣除的应税所得项目:本例共涉及三个应税所得项目。其中,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月)个人所得税税率是15%;财产租赁所得中的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税率从2001年1月起下调为10%;偶然所得税率为20%。按照税率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对公益救济性捐赠进行税前扣除的应税所得项目(偶然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财产租赁所得项目),扣完为止。本例中,捐赠额10000元可全部在偶然所得项目(12000元)中扣除,不再需要选择其他应税所得项目。
  2、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偶然所得项目应纳税额=(12000-10000)×20%=400(元);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6000-2000)×15%-125=475(元);
  财产租赁所得应税税额=(2000-800)×10%=120(元);
  罗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400+475+120=995(元)。
  方法二:税前扣除平均法
  1、确定各应税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6000/20000)=3000(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2000/20000)=1000(元);
  偶然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12000/20000)=6000(元)。
  2、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6000-2000-3000)×10%-25
  =75(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2000-800-1000)×10%
  =20(元);
  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12000-6000)×20%
  =1200(元);
  罗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5+20+1200
  =1295(元)。
  比较两种计算方法,税前扣除选择法比税前扣除平均法少缴300元(1295元-995元)个人所得税款。
  例3.仍采用例2,假设罗先生捐赠的对象不是红十字事业,而是中国扶贫开发协会。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中国扶贫开发协会捐赠是限额扣除,即捐赠额未超过罗先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在计算罗先生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先确定罗先生此笔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6000-2000)×30%=1200(元);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2000-800)×30%=360(元);偶然所得项目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2000×30%=3600(元);罗先生5月各应税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200+360+3600=5160(元)。由于罗先生实际捐赠额(10000元)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5160元),所以,允许从罗先生5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为5160元。再按例2中的税前扣除选择法和税前扣除平均法计算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方法一:税前扣除选择法
  与例2一样,在三个应税所得项目(偶然所得、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中,税前扣除限额(5160元)全部选择在税率最高的偶然所得项目进行税前扣除。
  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12000-5160)×20%=1368(元);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6000-2000)×15%-125=475(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2000-800)×10%=120(元);
  罗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368+475+120=1963(元)。
  方法二:税前扣除平均法
  1、确定各应税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5160×(6000/20000)=1548(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5160×(2000/20000)=516(元);
  偶然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5160×(12000/20000)=3096(元)。
  2、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6000-2000-1548)×15%-125
  =242.8(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2000-800-516)×10%
  =68.4(元);
  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12000-3096)×20%
  =1780.8(元);
  罗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42.8+68.4+1780.8
  =2092(元)。
  比较两种计算方法,税前扣除平均法比税前扣除选择法多纳129元(1963元-2092元)个人所得税。
  对纳税人在捐赠当期取得多个项目应税所得的,既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未明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所以,对于上述两种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计算方法,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用。